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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劳动争议案件不得简易处理?

  根据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争议

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的,个得简易处理:

  (一)涉及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的;

  (二)有重大社会影响的;

  (三)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;

  (四)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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