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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案件中几个常见的争议点解释

    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得劳动关系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,但在实践中仍然可以看到一些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。

    1、个体经济组织属于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吗?

    属于。《劳动法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称为用人单位。而《劳动合同法》也明确规定,在中国境内的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适用《劳动合同法》。

    2、一些公司采用包食宿的方式招聘工作人员,工资可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吗?

    即使用人单位提供食宿,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。

    3、一些单位人员对于新员工,只有转正时才与他们签合同,这样合法吗?

    不合法。因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建立劳动关系,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;已建立劳动关系,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如单位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则是合法的。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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